当前,虽然WTO没有关于跨境电商公司的综合性协定,但一些WTO协定一定程度上涉及了跨境电商平台(如来赞达,速卖通)。例如2017年底,WTO成员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第11届部长会议达成协议,延长电子商务关税禁令,并禁止成员根据WTO<知识产权协议》)提起非侵权案件,成员国共同发布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重申跨境物流平台的重要性及其为包容性贸易和发展所创造的机会。
一、货物贸易协定中相关条款与问题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当前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框架。由于电于商务中很大一部分属于通过电子媒介寻找交易伙伴、缔结合约,但仍然以实物式交付货物。对于这部分交易,GATT的法律规则仍然适用。货物贸易委员会分析电子商务相关问题主要是依据GATT1994,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分类条款、与电子商务有关商品的市场准入、关税、海关估价条款的适用性和原产地规则等。首先是电子商务相关产品的归类。货物的归类以目前各国海关所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所有税目对应的均为有形商品,未列入海关税则的不被认为是货物。其中需要实体才能完成交易的无形商品等同普通货物贸易进行处理。进口时与载体一起按载体的税率征收海关关税。这些无形产品的价值,则通过海关估价计入载体的完税价格。大多数成员认为,诸如《海关估价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等现行的货物贸易多边规则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前提条件是,以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应首先被确认为属于货物范畴。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传输交易的音乐、软件等无形商品和数码相机等半在线、半离线的商品则出现了争议,仍未达成共识。
其次是市场准入。在电子商务相关的货物产品市场准入问题上,框架下目前最相关的就是《信息技术协定》(ITA)。成员国在ITA的产品范围是否能够反映电子商务发展对硬件产品的需求、是否能够通过扩大ITA的参加方来推进电商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是否需要进一步提高电商相关产品市场准入水平产生争议。
最后是关税征收。其中包括国际贸易如何区分、原产地规则是否适用、海关如何估价、有效征税凭证消失难以征收关税等问题。
二、知识产权协定中相关条款与问题
《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主要有:版权的保护与实施;商标的保护与实施:域名的保护问题(在许多国家的商标保护制度中,关于域名没有明确规定,都会影响商标价值);新技术与获取新技术(主要是关于发达成员在促进技术转让取消技术出口限制等问题上的义务。以帮助发展中成员更好地享有电子商务的益处。
TRIPS中并没有针对网络环境的特别规定,也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而只是确立了最低的保护标准。所以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参差不齐,以及相关规则透明度的缺乏,都是对电子商务潜在的威胁。尽管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但由于TRIPS谈判达成过早的缘故,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研究。